農委會今日發布「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森林法104年7月1日增訂有關森林以外樹木保護法令,森林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樹木進行普查,具有生態、生物、地理、景觀、文化、歷史、教育、研究、社區及其他重要意義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受保護樹木,應予造冊並公告之。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農委會訂定「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全文計11條,於今日(105年5月27日)發布施行,未來經地方主管政府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應優先加強保護,維持樹冠之自然生長及樹木品質,定期健檢養護並保護樹木生長環境。標準訂定過程嚴謹,除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預告,廣徵各界意見,並召開會議徵詢地方政府及專業機關意見,讓標準兼顧民眾期待與實際執行可行性。 訂定受保護樹木標準供地方政府依循認定 本標準重點為訂定受保護樹木之認定條件標準及程序,其中屬客觀標準之生物意義者為樹齡100年以上、闊葉樹之樹幹胸高(離地130公分)直徑達1.5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4.7公尺以上、針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0.75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2.4公尺以上、樹冠投影面積達400平方公尺以上。針對具生態、生物、地理、景觀、文化、歷史、教育、研究、社區等重要意義之樹木,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則參考實務執行情形,歸納出各認定意義之標準,如南投縣集集鎮綠色隧道,屬「具重大美學欣賞價值之景觀」者;屏東縣墾丁國家森林遊樂區內之銀葉板根、高雄縣旗津區之海茄苳屬「為區域具地理上代表性樹木」者;臺東縣延平鄉老茄苳為卑南族祭儀之守靈者、臺中市大里區樹王里之樹王公,屬「與當地居民生活、情感、祭祀、民俗或信仰具有重大連結性」者;而高雄市六龜區之克蘭樹,為十分罕見之老樹種類,且為臺灣原生種之民俗植物,排灣族常以其製造繩索、刀鞘,亦可製造農漁具,則屬「具有人文、科學研究及自然教育價值」者。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依本標準規定組成審議會審查認定之。 增進公眾參與,民眾亦可提報受保護樹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五年應至少就轄區內森林以外之群生竹木、行道樹或單株樹木辦理普查ㄧ次。為有公眾參與機會,受保護樹木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動調查及提報審查,任何人得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向樹木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進行受保護樹木之認定程序,以免有遺珠之憾。 地方政府應對轄內樹木進行普查並公告認定受保護樹木並加強保護 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地方主管機關依據森林法第38條之2及第38條之3規定,應優先加強保護,維持樹冠之自然生長及樹木品質,定期健檢養護並保護樹木生長環境,於機關專屬網頁定期公布其現況;此外,土地開發利用範圍內,有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砍伐、移植、修剪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良好生長環境。違者可依同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本標準施行後,農委會林務局將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標準之規定辦理相關訓練,儘速完成全國樹木普查及受保護樹木認定造冊及公告作業,以保護都市中珍貴綠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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