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拾漂流木登記與檢查」 為配合行政院業委員會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第3條第7項第1款公告自由撿拾清理,增加「拾得無國有、公有註記、烙印但屬森林法第52條第4項公告之貴重木之漂流木」應向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記搬運。另新增第8條「禁止使用機具搬運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及第9條「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主要通行道路設置林產物檢查站」等規定,屏東林區管理處潮州工作站陸續辦理「漂流木設置臨時林產物檢查站狀況演練」以加強員工工作職能,因應日後業務的執行順利。 「認識公告的貴重木」 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已公告為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巒大杉(香杉)、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櫸(臺灣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計12種。林管處也提醒民眾於漂流木公告自由撿拾期間,倘拾得漂流木時應遵守規定至各地區所屬臨時林產物檢查站辦理登記檢查工作,以確定漂流木所有權歸屬並避免違法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