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隊擅入大武山自然保留區台東林管處開罰!


臺東林區管理處於104年1月11日偕同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金崙派出所及保七總隊第9大隊台東森林警察分隊員警,進入金崙溪上游的大武山自然保留區內執行取締工作,發現有7部改裝車輛、4部沙灘越野車,共20餘人的隊伍於保留區內進行宿營活動,除勸導離開外,並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開出12張違法通知單,每張將裁罰新台幣3萬元整,林管處張鐵柱處長再次呼籲,大武山自然保留區內之比魯野溪溫泉、都飛魯溫泉目前皆未開放受理進入申請,請民眾不要違法進入,以免受罰;張處長亦表示,自然保留區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除申請許可外,不得進入,像這種於自然保留區內宿營活動的行為,已造成環境汙染及生態破壞,實不應該!因為自然保留區設置目的主要是保存自然環境之自然演替,民眾於保留區內宿營常常留下水果種籽、蔥、薑、蒜等易萌芽、存活的植物,車輛進出常會夾帶雜草種籽,有可能對自然保留區動植物演替造成不可逆的影響。 林管處及警方人員到了該車隊紮營地點,發現他們竟然是宿營在崩塌地下方,替他們捏一把冷汗!該處為新形成之崩塌地,土石相當不穩定,隨時有土石滾落情形,實在是非常危險,所幸沒有不幸事件發生。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設立,違反該法第84條第2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第1項第7款「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林管處呼籲社會大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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