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災 護森林


時值秋冬乾燥季節來臨,梨山、清水、大肚等地區是森林火災最容易發生也特別危險的地方。據統計每年10月至翌年4月是森林火災發生頻率最高的時期,而發生原因除了氣候乾燥之外,最主要仍是人為因素造成,為降低森林火災發生機率,東勢林區管理處呼籲上山民眾小心防火,勿生火煮食、引火焚燒、亂丟菸蒂,以免引起森林火災,造成生態環境難以回復的破壞。 林務局東勢林區管處李處長炎壽表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森林火災的發生,嚴重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耗費許多國家資源,台灣珍貴的森林資源不容一絲火苗,希望民眾在上山遊玩或清明祭祖時皆能小心防火,若貪一時之便,不慎引起森林火災,將負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呼籲全民共同防火,永保台灣珍貴森林資產。 「放火有罪」,依據森林法第53條規定: (一)放火燒毀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火燒毀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舉發森林火災有賞」,依據森林保護辦法第34、35條規定: (一)舉發本法第53條第1項之犯罪,除私有林外,因而查獲犯罪行為人者, 得發給舉發人每案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破案獎金。但經主管機關認定情 節重大者,得提高至新臺幣100萬元。 (二)向森林保護機關或消防機關舉發擅自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內引 火,因而查獲行為人者,得發給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獎金或獎狀。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