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經區排除野保法 台恐蒙罵名


摘錄自2014年3月5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呼籲,國際憂自由貿易被走私野生保育動物者利用,但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47條,卻將野保法相關規範排除在外,恐讓台灣蒙受保育污名、成幫兇。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表示,一旦此條例通過,過去讓台灣蒙受保育污名的「虎骨、熊膽、象牙、犀牛角」,及以殘忍獵殺海豹製成的「海豹油、海狗鞭」,到近年從野外獵捕、大批走私到中國作為食材的「食蛇龜、柴棺龜」,甚至是寵物市場熱門的保育類鸚鵡等觀賞鳥類,還有受國際關注的保育類「鯨豚」,未來都可在示範區內「輸入、輸出、繁殖、陳列、展示及買賣」。

研究會提醒政府,根據華盛頓公約組織(CITES)規定,瀕絕物種的貿易,僅限於非商業目的;但是行政院所提「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卻反其道而行,只要是第一類事業的「營運所需」,似乎都可以「自由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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