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店業者訴求及保育團體聲明林務局納入「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整體參考


針對全國鳥店及繁殖場業者百餘人,於2月24日至林務局抗議「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修法,限制雛鳥買賣及野鳥販賣須有合法來源證明,林務局重申修法重點為兼顧民眾生計、動物福利、野生動物永續利用,並請鳥店業者提出明確訴求;另於立法院保育團體召開記者會,要求野生動物的繁殖與販賣,其管理密度應更為嚴格,才能保護野外物種,提升人工飼養野生動物的動物福利,對於2方的意見,林務局將納入修法整體參考。 林務局說明,該辦法適用物種為野外族群的野生動物及依野保法第55條公告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對於大多數販賣人工繁殖飼養鳥類業者並無影響。至於,飼養繁殖買賣合法來源之取得,林務局於辦法公告前依野動法提出明確操作程序,並事先與地方政府及業界進行說明。另,有關未離乳之哺乳類野生動物或未能自行取食之鳥類不得進行買賣之目的,在保障動物權利及其福祉,惟業者提出辦法與現行販賣幼鳥模式扞格,根本無法執行部分,本局將再審慎提出可執行方法。 林務局指出,2007年6月我國向歐盟申請鳥類輸入,歐盟於2010年5月來台訪查,見國內尚未建立相關資料及法令,爰不予以同意輸入至歐盟,而喪失了對外貿易之契機。本辦法修正後,可建立動物流向、繁殖飼養紀錄及健康管理制度,不僅保障消費者權益,確保野生動物族群永續生存,更讓鳥店業者朝日本、歐盟等國發展,拓展國際貿易。 林務局最後表示,管理辦法已依行政程序法踐行預告程序,這次鳥店業者提出的訴求及保育團體的聲明,林務局於3天內會將2 方意見彙整,並於10天內進行溝通協商後,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規定整體考量「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依法制作業進行後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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