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養護黃河生物多樣性、促進黃河漁業永續發展,農業部決定自2018年起實行黃河禁漁期制度。禁漁期為每年4月1日12時至6月30日12時,期間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禁漁區主要包括:黃河幹流;扎陵湖、鄂陵湖、東平湖等3個主要通江湖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大黑河、窟野河、無定河、汾河、渭河、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等13條主要支流的干流河段。農業部表示,各省(自治區)在上述禁漁規定基礎上,可據各地實際狀況,擴大禁漁區範圍或延長禁漁期時間。
但因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等活動需採捕黃河天然漁業資源則可向省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申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