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國有林地種檳榔,林務局委外砍除」新聞,部分內容非屬事實,花蓮林管處特別提出澄清


國有山坡地因濫墾情形嚴重,林務局自民國94年間奉命接管山坡地範圍內之國有林業用地(以花蓮地區為例,共6,400餘筆,面積約7,500公頃),並開始執行測量、清查註記及辦理後續換約、無權占用之排除工作,統計花蓮縣境內民國100至104年間,共執行140餘公頃非法占用物的剷除工作,恢復造林。又為辦理該項工作,花蓮林管處歷來均於年初即完成採購發包事宜,故報載「日前林務局委外大舉砍除…」、「加速執行對外招標」等語,與事實容有出入。 實際上,國有林業用地如屬有租賃契約者,花蓮林管處目前已有輔導改正造林之措施-輔導違規種植果樹之農民補植林木,逐步達到農林混植之目標;或位於土石流潛勢區、保安林等環境敏感區域者,在公告受理期限內,可以每公頃30萬元申請補償收回等;但本次所陳情遭豎立公告者,均屬無權占用國有林地,其中亦不乏遭縣府列管為超限利用者,除涉影響水土保持外,給予補償或輔導亦於法不合且不符社會期待與公平,雖少數民眾確實有生計需求,但仍不得不依法處理。而照現行規定,如可查知占用行為人,應循訴訟程序訴請返還林地並追繳不當得利,如無法得知行為人,則依法於現場豎立公告,限期占用人自行移除地上物,否則公告期滿後,行政機關再予剷除地上物恢復造林。 又花蓮林管處剷除地上物後,均立即施行造林工作,雖不免有空窗時間,但林管處於新植造林前,均依現場地勢,將所剷除之植物體依等高線整齊排列,刈草時亦僅刈除植栽周邊,保持林地覆蓋,降低林地衝擊,減少水土流失,依據近年來之經驗,大多數的廢耕林地,在造林3年後,林木已能達到2-3公尺高,造林6年後,林地之覆蓋度已可達近70%。 最後,花蓮林管處亦要再次澄清,並不是種植檳榔就是不合法的,如土地劃分為農業區或山坡地範圍內編定為農牧用地者,當然可合法從事農作使用,該處強調絕不是針對種植檳榔之農民,實際上,林管處所處理之對象,是自始無占用之權源,而於國有林地內墾殖者,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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