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多年來,狩獵與保育爭議始終未解,與其爭論不休,本報更想探討兩者能否找到並存的方式。系列報導專訪生態學者裴家騏及戴興盛,盼提供解方,也歡迎讀者一同來討論。
立委孔文吉提出《野保法》修法草案,以增加「原住民族地區」、「非營利自用」兩關鍵字來處理原民獵人個人的除罪化。然將只談個人狩獵權利,卻無論及群體規範,反而引發論戰。對此,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副教授戴興盛推介「有彈性的三方共管」思維。
戴興盛指出,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得主Elirior Ostrom以「共有資源治理」理論獲獎,主張根據許多成功經驗分析,「資源使用者與監督者作為同一群人」時效果良好。
狩獵權無限上綱恐危及保育?戴興盛認為,若能讓部落族人擔任資源使用者與監督者,可以兼顧原權及保育。圖為太魯閣族要求開放狩獵權。圖片來源: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
資源使用者參與管理 在地補足管理真空
為何不會有「球員兼裁判」弊病叢生的疑慮,反而獲得成功?戴興盛表示,過去台灣原住民獵人打獵時,進行第一線狀況掌握與管理即是一例。反言之,當兩方為不同批人時,從現況來看,國家就是沒有能力做到時時刻刻嚴密守衛每一塊土地與資源,「政府缺席卻又不願下放權力」,正是造成許多管理上的真空原因。
「正視目前機制的失靈,也看看國際最新的經驗。」放到目前現況來看,戴興盛建議嘗試以在地社群、國家力量與NGO、學者的第三方,一起合作的三方共管。戴興盛以狩獵議題來解釋,即便是當地社群也不能完全掌握一些來自外部的影響,需要三方結合起來,政府負責提出政策、學者與民間組織協助監控、研究與發掘問題、在地居民則負責執行、落實。互助也有制衡監督的效果。重點是,這個共管機制是有彈性、能修正的。
台灣尚無共管相關法令 成敗端看政府作為
例如澳洲大堡礁的經驗便是成功的三方共管,政府除了提出不再開發港口、減少污染物進入礁區外,也下放權力,找來學術界展開學術調查,也協同傳統擁有者共同管理。
反觀台灣,戴興盛提出,目前僅有東港櫻花蝦談得上是成功資源共管,東港櫻花蝦產銷班不但訂定作業漁船公約也,建立了社區型漁業管理制度,更經由資源評估訂出總許可漁獲量,與可作業船數,縣政府便據此進行相關規定與公告。
其餘也有不少地區開始相約禁漁,但仍端看地方政府是否相挺,成果還有待觀察。戴興盛表示,目前中央尚無一套對於共管的法令,也許可從《野保法》的狩獵部分先納入允許共管的試驗部分,將來在海洋資源、在原住民土地等管理,也可以陸續讓共管機制發揮功能。
共管機制需彈性 各自談出大不同
戴興盛強調,共管的機制需要彈性,每個議題都要看其性質,如外部性、公共性等條件,並非只有0與100兩頭極端。例如加拿大的原民狩獵,由個別群體與加拿大政府談判,因此每個規範的內容大不相同。反推回台灣的狀況,族群眾多、各地自然資源也大不相同,便可以以個別族群、或相鄰且條件類似的幾個部落合組,在健全的三方共管機制中,討論出各自專屬的共管規範,才能符合實際狀況與需求。
目前學界普遍將人類社會與生態兩個系統,詮釋為相互影響也不停變動的概念。已不是「待收集完所有資訊」再來決定該怎麼做的科學管理態度。追根究底就是因為承認了「永遠不會知道所有資訊」的缺陷,但相關的因應與管理仍須迫切著手,因此在「不能假定我們有天將會全部知道」的狀況下,以能快速回饋、有修正的彈性開始了「做中學」的機制。
原民狩獵對環境的衝擊有多大?戴興盛表示,目前並沒有學者能斷言,因此更應該有共管「實作」的空間與可能性。不能因為擔心可能有副作用,就全然反對改變現有機制。
而在此波原民狩獵議題的論戰中,檢討保育類動物名錄的主張又獲重視,包括例如台灣彌猴、水鹿、山羌、山羊這些保育類動物數量早已過剩,超過環境負載的現象不時遭人提出,但一直在名錄上,沒有人敢去除名。戴興盛認為,已是應該逐項以實際狀況討論的時候,各界應該理解,名錄的變動與檢討本該是常態,不需抗拒與逃避,就像毒物名錄必須因為科技持續發展而不斷更新一般。(繼續閱讀系列報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