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防止野生動物受害


有關報載18隻台灣黑熊遭獵人以獸鋏獵捕斷掌乙事,林務局今說明,林務局歷來積極查緝取締獸鋏案件,要求現場巡視人員加強獵具之拆除工作,執行查緝作業均會同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共同進行。林務局人員於高山峻嶺清除獵具為一項艱鉅工作,相當辛苦。去(104)年取締獸鋏計461件。 林務局說,林務局前已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希望全面禁止獸鋏之使用,以維護山林中野生動物之棲息。草案於103年1月送立法院審議,因屆期不續審,再於本(105)年2月1 日送立法院審查。修正案第19條規定,全面禁止獸鋏使用,並於該法第21條配合修正,原訂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及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等情形原可使用獸鋏者之除外規定,予以刪除,以達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不過,林務局特別強調,修正案所稱之獸鋏,係指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1獸鋏之定義,指具強力彈簧之頷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以及鋏狀器械。原住民使用傳統器械如吊索、陷阱、腳踏索、陷落器等,與上述型式不同,不屬獸鋏之範疇,在今(14)日立法院審查時,特別明文訂入第19條,對於原住民狩獵文化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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