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救國團承租國有林地租金,係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評定公告之申報地價,照行政院核定租金率辦理計收,全國一致


有關救國團承租國有林地租金偏低,林務局說明,救國團承租國有土地上之建物,係由其自行興建,其承租國有林地租金之計收,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依財政部訂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4點規定,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當年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5%為租金計收標準。 二、救國團組織章程,明載該團屬「公益社會團體」,經內政部於97年同意備查,爰依據行政院82年核定國有出租基地調整方案之規定,公益團體作目的事業使用者,以60%計收租金。 三、目前救國團向國有財產署等政府機關承租土地之案件,均本此規定計收,林務局並無例外。 申報地價,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查土地之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依法評定公告 林務局說明,有關申報地價之查估,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估定並每三年調整一次,屬地方政府之職權,據以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及行政院核定租金率計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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