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救國團承租國有林地租金,係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辦理計收


有關報載救國團承租國有林地租金偏低,林務局指出,救國團使用之相關土地,有其歷史背景,由於救國團承租該土地係作為青年育樂、教育等活動使用,100年9月間該局曾重新檢討,基於青年活動中心可提供山區安全住宿地點及急難救助連絡處,並積極配合各級學校機關辦理林業推廣、森林防火政令宣導、森林生態保育宣導、自然教育及無痕山林等相關活動,且願提撥一定比例營業額辦理生態教育及森林保育等社會公益活動,經洽國有財產署後,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規定出租,並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4點規定計收租金。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