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研議啟動修法 朝撿拾漂流木限於非貴重木方向修正


有關內湖漂流木警方是否縱放山老鼠案,林務局指出,104年3月12日,羅東林區管理處台北工作站中午接獲台北市大地工程處來電請派員前往協助。經出席技士確認有紅檜8根、台灣扁柏2根、杉木類3根、濶葉樹類5根等大、小漂流木計18支。隨後再於3月14日配合內湖分局辦理漂流木扣押及責付保管的行動,經現場比對12日所拍攝的影片、照片及重新取樣辨識,確有紅檜、扁柏、杉木類及濶葉樹類漂流木20株,增加的2根係夾藏在木堆草叢中致原先未能發現。對於這些漂流木是否為合法撿拾而來,林務局同仁已於3月13日參加記者會時請警方深入調查。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林務局將全力配合協助檢方查明真相。 對於民眾可自由撿拾未註記之漂流木之部分,林務局說明立法經過,91年立法委員鑑於天災後殘留於沿海及河岸漂流竹木,因缺乏明確法律規範來儘速清理,乃提出森林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由政府公告人民自由撿拾清理,但僅限於非貴重木之木材。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92年5月審查時修正為將「非貴重木」刪除,並完成三讀程序。該條文修正後,林務局基於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保全國家財產的權責,邀集相關單位,訂定「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對撿拾規定,限以人力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凡屬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並明定於公告中。 99年5月立法院審查農委會99年度預算等案會議時,立法院作成主決議:「政府未能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便有自由撿拾未註記漂流木之『權利』,且法律未明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來限制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權,決議請農委會檢討修正『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農委會於100年檢討後,認為限制民眾自由撿拾理之樹種、材積與森林法第15條第5項所定「自由撿拾」意旨有違,即於100年6月27日修正注意事項,對於漂流木上如果沒有國有、公有及私有的註記,不管漂流木種類、材積,人民可在公告後自由撿拾。同時亦責請林務局各林管處同仁在災害後全面出動進行清理、註記、集運漂流木,以確保國家資源。 對於以機具進入河川自由撿拾、搬運之行為,處理天然災害注意事項規定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單位提出申請。林務局已於103年請轄屬各林管處主動洽轄管範圍內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河川管理單位,協調機具進入河川自由撿拾理漂流木申請案時,應將副本抄送本局各林區管理處錄案,俾加強巡視,同時建立機具撿拾漂流木之申請人清冊,送請檢警單位配合辦理林產物運查驗工作。 林務局最後指出,漂流木撿拾能否包涵貴重木一事,需衡量國家財產之維護、行政可執行性、民眾觀感及意見等,林務局將研議朝回歸當初91年立法委員的提案,以撿拾非貴重木為限方向修正。修正前將與相關單位研商漂流木可自由撿拾珍貴樹木而私有部分,檢討改進如何強化聯結證明力,以避免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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