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發布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為加強野生動物流向管理,確保野生動物族群永續生存,農委會林務局針對營利性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加強管理,並於103年12月9日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第2項修正案,修正發布「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並定自104年2月4日施行。 林務局說明,本修正案兼顧民眾生計、動物福利、野生動物資源永續利用,重點增列營利性野生動物買賣及加工業申請許可及後續管理相關規定,包括為增進動物福利,要求業者飼養動物場所及設備應符合動物福祉規定;動物繁殖應避免外來種危害及影響子代健康,另並規定未離乳之哺乳類或不能自行站立之鳥類等野生動物、或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者,不得買賣。 林務局指出,本辦法修正後,要求業者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並應提供消費者購買憑證以保障買方權益。另為加強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業者之繁殖管理專業化,避免疾病傳染,讓產業正向發展,本辦法更規定業者需有合作之獸醫師或畜牧技師提供不定期諮詢;茲為落實本辦法之執行,該局將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落實管理及商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提供協助規定。 林務局補充說明,為管理基準之一致,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原已經核准野生動物買賣、加工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重新申請換發許可證。 林務局表示,希望藉由新修正本辦法之施行可提升業者服務品質,而林務局與地方政府亦將加強宣導與輔導業者依規申請許可,以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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