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眾締約國在泰國曼谷決定將5種鯊魚及2種蝠魟列入聯合國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二名單中,2014年9月14日,此規範正式生效。
5個鯊魚及2個蝠魟物種包括了: 紅肉丫髻鮫(Sphyrna lewini)、八鰭雙髻鯊(Sphyrna mokarran)、丫髻鮫(Sphyrna zygaena)、污斑白眼鮫(Carcharinus longimanus)、大西洋鯖鯊(Lamna nasus)和蝠魟屬所有種(Manta spp)。
上述物種皆有商業價值,也因此面臨過漁威脅。撈捕大西洋鯖鯊是為了供應歐盟市場的消費需求,其他鯊魚皆因「魚鰭」而成為捕撈目標,主要出口至東亞地區,特别是香港,用來製作昂貴卻受歡迎的魚翅料理;而蝠魟的鰓板在南中國是高檔的保健補品。
而依據CITES的規定,這些物種的商業貿易須受嚴格規範,出口與撈捕(無論在國內及國際水域)只能在出口國或漁撈國證明其來源合法、總出口量不會威脅物種生存時才得進行。
不過,物種列入附錄後,仍有許多技術問題需克服。例如執法單位要學習如何辨識這些物種的貿易商品,特別是已經過乾燥處理的魚翅。CITES大會決議給締約國18個月的時間來準備相關管理措施。
為此,許多非政府組織,如CITES秘書處、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國際野生物貿易研究委員會(TRAFFIC)與世界自然基金會(WWF)等,也在不同國家著手協助建立及增進鯊魚撈捕管理能力等相關工作。
如TRAFFIC在德國政府支持下,開發了一套指導方針,也就是「無危害準則(NDFs)」,並將該套方針廣泛介紹給許多國家的漁業管理單位,作為商業貿易行為時能夠遵循的保育依據;而在英國,其則發展了一套風險管理辦法,以新方式來評量鯊魚資源是否因不當或不足管理而有過度撈捕的風險。
TRAFFIC漁業計畫負責人Glenn Sant表示,TRAFFIC全力投入以確保CITES能成功執行這些鯊魚與蝠魟物種的管理措施,這不僅證明了CITES具有規範重要商業海洋物種的貿易價值,更重要的是其保育海洋物種的功能。
Glenn Sant說:「我們已來到利害攸關的時刻:恢復全球鯊魚資源乃維護健康海洋之鑰。」他也指出,執行此新措施,全球各海域鮪釣區域管理組織的各成員國,扮演著關鍵角色,因此「國際合作是必要的」。
而TRAFFIC及WWF也共同提出了「鯊魚資源回復與平衡」全球倡議,旨欲推動負責任的鯊魚撈捕、改善鯊魚產製品全球貿易規範,並降低對非永續來源之鯊魚及魟魚製品消費需求。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