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中島的選擇:遺世獨立或者繁榮發展?
對居民而言,對外聯絡的不便,始終是「島上」發展的一大阻礙。然而在燕亭西北側,遠遠望到一處工地正在施工,趨近詢問得知地方正在籌建一處連外道路,正在挖土準備在河道上填出一條路來。
看來村民對這條道路充滿期待。未來的燕亭打通連外交通後,車輛能夠進出,農產品也不再因運輸不便而只能坐待賤價出售,村民的收入或許能夠往上翻,但也意謂著塵封在1958的燕亭將會跟其他中國農村一樣蓋起水泥平房,現代化生活也將衝擊這個遺世獨立的村落。
當夜調研小組寄宿於當地農家,由於電壓極低,村民晚上只點一盞燈,昏暗的燈下在灶前烤火煮食,享受夜的恬靜。寒夜裡沒有炕,兩條薄被子讓筆者與另一位志願者在木板床背對背凍得直發抖。
筆者一直想著燕亭的前景輾轉難眠:塵封在1958的燕亭與其純樸的生活樣貌確實滿足吾輩鄉土情懷的鄉愁癖好,但較為現實的情況可能是村民期待新路開通後,迎接窮鄉僻壤的翻身?居民的生存發展與濕地保護之間,該如何求得平衡?
毒玉米事件的真相?
麥田中的毒玉米事件,按照達爾問自然求知社志願者的調研紀錄,是農民用來防止羊只毀壞剛種下的麥苗,不是用來毒鳥,卻意外毒死候鳥。18日上午,為了釐清毒玉米事件的真相與問題根源,我們前往拜訪幾位報導中出現過的村民。
一夜的寒霜讓燕亭島上蒙上白紗,草地麥田都結了霜。前往東南側門莊路上遇到出門放羊的門大爺,詢問有關毒殺候鳥事件時,門大爺只是眉頭深鎖,不願意再回答有關問題。
走到門家詢問門大嬸,她說媒體報導之後,許多親友打電話來詢問,他們才驚覺自己成了毒鳥事件中的兇手。門大嬸帶我們到不遠處察看數日前志願者撿拾玉米的麥田,距離門家不超過二、三百米,鄰近空曠並無遮蔽。
門大嬸解釋說候鳥是不會輕易到麥田覓食,真正的捕鳥人是在南面候鳥聚集的濕地投毒,媒體報導後,外界誤以為是麥田中的毒玉米毒死大量候鳥,讓他們背負沉重的心理壓力。
隨後門大嬸帶我們到南面胡老漢家中,胡老爺爺出門放羊只剩老太太在家。她說胡老爺爺手持死鷹的照片在媒體曝光之後,又有好幾批媒體、幹部與公安來家裡盤問,胡老爺數日惶惶不安連飯都吃不下。
待胡老爺爺放羊回來,一臉驚恐的打量我們。他說死鷹是撿來的,媒體看他家門口掛著一頭死鷹,就讓他手拿著拍照。他沒下毒,也不知道是誰犯下這等罪行?
在與門大嬸與胡老爺的對談,調玵小組從探尋事件真相轉而成為慰問受驚擾的村民,至於駐馬店宿燕湖毒殺候鳥事件的真相,只能留待官方主導的調查工作才能回答。
保護候鳥,見樹又見林
調研過程中,我們就像所有公眾一樣,首先追問「究竟又是誰在殺鳥」?抱持著這樣的問題意識,理所當然也把農民假定為加害者,然而當我們實地接觸農民時,我們才意識到「原來農民也成為毒害事件中受害的弱勢一方」。當地農民在媒體曝光後成為眾矢之的,承受極大壓力。藉由本次調研的理解,我們認為繼續指責個別加害者對於解決問題並無幫助,仍無法杜絕捕殺候鳥的市場需求。
在許多候鳥獵殺事件中,媒體輿論往往容易聚焦在個別的「加害者」的問題上。我們認為官方與民間必須從層出不窮的候鳥獵殺事件中,歸納經驗,提出制度性創新靈活的應變機制與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才是長治久安之計。
建立鳥獸傷害事件應變機制刻不容緩
宿鴨湖事件中,動物保育在當地涉及3個單位:駐馬店市政府水庫管理局、汝南縣森林公安局、汝南縣濕地保護局等。各單位在「候鳥保護的權責」顯然尚未建立合作默契,無從知曉究竟主導事權的是宿鴨湖所屬的水庫管理局,或是主管野生動物保育的濕地保護局?
當1月15日微博再次傳來毒殺鳥類的事件,我們與當地志願者電話訪談獲知,當時汝南縣政府濕地保育局的巡護船根本下不了水?如果屬實,則暴露保育法規規範不足、事權不明與相關單位缺乏實務經驗的問題。
保育法規規範不足、事權分散加上缺乏執法經驗,使得相關單位碰到野生動物救護問題暴露出「各單位都有責任」但「無法可用」、「不知道怎麼管」的窘境。凸顯自然保育法規立法(修法)的迫切性,我們認為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機關的執法權,以及明確的區分權責是未來自然保育區最重要的事情。
我們認為「人鳥共存的衝突」以及」環境生態保育與農村生存發展」的矛盾終究會持續發生。在宿鴨湖事件中,毒殺候鳥僅僅只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保護候鳥最終是要協調人的行為與野生動物保育區中的開發行為,我們期待有關單位能夠在法制上提出應有的作為,最最重要的莫過於「自保護地管理體制」的法制化。
結語:自然保護地管理體制架構亟待建立
在自然保護區保育課題上,解決住民耕作利用與保護制約利用的矛盾是當務之急。如中科院動物所副研究員解焱在「《自然保護地法》草案意見徵詢稿」所言,當前保護區法令缺乏彈性使得實務上的制約效果十分薄弱,亟待建立一套分區分類,適用於各地區,能夠容納官方、專家與NGO、當地社區共同參與且具有靈活有效的管理機制,才能呼應當前迫切的保護區需求。
從宿鴨湖的案例而言,若要求當地居民撤出島上或者放棄耕作都將使得居民反彈保護區措施,並無助於保護區的根本效益。從共存的角度而言,必須納入社區居民的參與,確保當地居民能夠從建立保護管理機制當中持續受益,而非因建立保護區而損失生存權,否則再嚴格的法令也只能徒存形式無用武之地,或者,一旦強制排除社區居民參與,居民在生存的前提下耕作與更多開發行為將無所規範,將反而傷害保護區本身。
宿鴨湖畔,擁有美麗的自然景觀與豐沛的濕地生態資源。我們認為「毒玉米」事件只是整個宿鴨湖濕地範圍內欠缺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造成的問題一環。在當地還未產生大規模破壞之前,期待能夠建立一套兼顧生態保育與可持續發展的保護區管理體制,讓宿鴨湖能夠成為人類與鳥禽共生的樂園。
最好的野生動物保護者,就是當地居民,我們深信這句話是經得起時間檢驗的環境與生態保護原則。(全文完,回到上篇)
林吉洋1980年生,清華大學社會所畢業,關注環保、社區、鄉土精神與兩岸公民社會交流。2012.10~2013.12接受浩然基金會資助,於中國(北京)環保組織--自然大學服務。
※本文原刊於志願者林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