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速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檢討北原礦業之使用問題


有關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於本(8)月14日召開「水源區違法採礦」記者會,林務局表示,將從飲用水管理條例檢討該礦之使用,是否有違反該法令之規定,如有,依法應禁止採礦行為,將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處理。 林務局指出,礦業權依據礦業法第8條之規定,視為物權,準用民法有關物權之規定,基於北原礦業係於55年設定之礦業權,並於68年即依法租用之舊礦,歷年來均無擴大使用及其他違約情形,於租期屆滿,援行政慣例同意該礦續租,目前該礦並無開採之情形。 林務局說,礦業用地之租約如違反法律上之強行規定時,自應作必要之處理。因此,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礦區,如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不得為採礦時,已構成「得終止租約」之要件,林務局將邀集南投縣政府及礦務局檢討該礦租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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